工廠儀器外校
1.國家規定強檢目錄內的設備應是外部檢定機構檢定,其它的應該可以內部自校或者是送檢第三方儀器外校機構。
企業一般對設備采用A、B、C三級管理。
一般A類:強制檢定(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環境監測、醫療衛生列入強檢目錄的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校準器(最高標準器);
B類:用生產工藝控制,產品監視測量等方面;
C類:①國家、部門、地方無計量檢定規程進行校驗的;
②使用環境惡劣、壽命短、低值易耗、準確率低;
③運行性儀表與產品質量控制無關;
④計量器具性能穩定、可靠性高而使用又不太頻繁、量值不易改變的計量器具。
對于C類計量器具采取:
①實行一次性術界定,經常檢查運行情況;
②可以不用檢定,直至報廢;
③制定校驗方法進行校驗;
④加強監督管理;
⑤進行比對。
2.內校和儀器外校都需要一定的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如果一個企事業單位要開展計量器具檢定,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開展計量器具檢定。
《校準和檢驗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規定,任何一個要開展“校準”的單位都必須通過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考核評審合格后,方可開展計量器具的校準。
因此通過以上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對測量裝置進行檢定,還是進行校準都要有一定的資質。
凡屬于列入國家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一個單位要想開展檢定,則必須通過最高標準器考核合格后方可開展檢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1987年7月10日國家計量局〔87〕量局法字第231號發布)。
現在企業還大量地使用著不屬于國家規定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其中有企業自己設計制造的、有從專業生產廠家外購的,對這部分測量裝置,可送到有資質的校準實驗室進行校準,也可以由所使用測量裝置的單位自行校驗。在《產品檢驗機構計量認證技術考核規范》JJG1021-90中明確規定,凡是無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部門計量檢定規程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即測量裝置)可由使用單位制定校驗方法進行校驗,并規定了校驗方法編制的內容,包括概述、技術要求、校驗項目、具體的校驗方法,校驗結果的處理、校驗周期、附錄。校驗方法還應包括起草人、審核人、以及單位技術領導進行批準等,并依照我國《全國計量定級升級辦公室》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制定的《工業企業計量定級升級考核綱要》中規定:凡無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企業可自行制定校驗方法進行校驗。
3.自校的和儀器外校設備校準周期可以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制定。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于1999年3月19日以6號公告發布的《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中指出:“企業非強檢計量器具的監督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同時也規定了“非強檢計量器具檢定方式可自行決定在單位檢定或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和儀器外校任何單位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