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計量檢定或校準證書有效性?
計量檢測在測量處理體系、質量保證體系認證進程中,審理人員會常常遇到怎么差異計量用具的檢定和測量設備的校準,計量檢定證書和校準證書的有用性有何不同的問題。
檢定的定義
定義1
檢定是指查明和供認計量用具契合法定要求的活動,它包含檢查、加符號和/或出具檢定證書。JJF1001-2011《通用計量名詞術語及定義》9.17款;
定義2
為鑒定計量用具的計量性能,供認其是否合格所進行的全部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
計量檢定的分類
根據《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計量檢定可以分為強制檢定和依法檢定兩種。
校準的含義
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4.10款:在規矩條件下的一組操作,其第一步是供認由測量標準供給的量值與相應示值之間的聯絡,第二步則是用此信息供認有示值取得測量成果的聯絡,這兒測量標準供給的量值與相應示值都具有測量不供認度。儀器校驗
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9.17款:是指在規矩條件下,為供認測量儀器或測量體系所指示的量值,或什物量具或參看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的一組操作。
注:
(1)校準成果既可以給出被測量的示值,又可供認示值的修正。
(2)校準也可供認其他計量性能,如影響量的作用。
(3)校準成果可以記錄在校準證書或校準陳說中。
計量檢定證書的有用性
凡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用具,部分和企業、事業單位運用的最高計量標準用具,以及用于交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且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的作業計量用具目錄的計量用具,運用者都有必要向政府計量行政部分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安排請求計量檢定,合格方可運用,檢定證書應在有用期內。
凡是有關法令或國家強制性標準規矩有必要計量檢定合格才能運用,且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處理的計量用具目錄》內的計量用具,企業可以自行計量檢定合格運用或送經政府計量行政部分查核授權的計量檢定安排檢定合格運用,檢定證書也應在有用期內。
以上計量檢定安排檢定項目有必要在政府計量行政部分查核授權的詳細項目之內方可有用。
計量校準證書、陳說有用性的供認
計量校準證書、陳說的有用性,主要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技術標準、技術標準或合同的規矩以及企業出產加工檢測進程的詳細技術要求來供認。
校準證書有用性計量供認的準則:經過校準的計量用具或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應滿意實際運用的計量要求。如測量范圍、準確度等級、最大容許差錯、靈敏度、鑒別力、穩定性、測量不供認度等。其間最大容許差錯、測量不供認度一般應是被測目標的1/5至1/10,至少為1/3。儀器校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