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基礎知識題
計量基礎知識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基礎知識
(二) 選擇題
2.1 對計量違法行為具有現場處罰權的是 。
(1)計量檢定人員;
(2)計量監督員;
(3)計量管理員;
解答:(2)
2.2 進口計量器具,必須經 檢定合格后,方可銷售。
(1)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1)
2.3 未經 批準,不得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
(1)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1)
2.4 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 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1)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2)
2.5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向 申請考核。考核合格的,發給《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之后,方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1)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2)當地省級計量行政部門;
(3)當地縣級(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3)
2.6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 對其計量檢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2)
2.7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經 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單位內部開展檢定。
(1)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2)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3)
2.8 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是指 。
(1)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
(2)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3)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解答:(3)
2.9 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是指 。
(1)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
(2)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3)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
解答:(1)
2.10 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由 。
(1)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
(2)省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3)縣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解答:(1)
2.11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向 申請辦理。
(1)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2)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部門;
解答:(2)
2.12 對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的計量標準是 。
(1)部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
(2)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3)企業和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
解答:(2)
2.13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向 申請考核。
(1)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3)
2.14 鄉鎮企業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向 申請考核。
(1)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2)
2.15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 申請周期檢定。
(1)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3)
2.16 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向 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1)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1)
2.17 對社會開展經營性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辦理
《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可直接向 申請考核。
(1)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1)
2.18 對當地銷售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檢查的是 。
(1)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3)
2.19 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 考核合格,并取得計量檢定證件。
(1)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3)
2.20 非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由 考核發證。無計量檢定證件的,不得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1)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其主管部門;
解答:(3)
2.21 使用計量器具破壞其準確度包括 。
(1)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2)計量器具失靈;
(3)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作弊故意使計量器具失準;
解答:(3)
2.22 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 以下的罰款。
(1)5000元;
(2)3000元;
(3)2000元;
解答:(3)
2.23 計量檢定應遵循的原則是 。
(1)統一準確;
(2)經濟合理、就地就近;
(3)嚴格執行計量檢定規程;
解答:(2)
2.24 屬于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的范圍包括 。
(1)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四方面的計量器具;
(2)列入國家公布的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
(3)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
解答:(3)
2.25 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 ,構成犯罪的,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收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元;
(3)沒收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解答:(3)
2.26 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 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000元;
(2)2000元;
(3)1000元;
解答:(2)
2.27 經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計量標準,由 負責監督檢查。
(1)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1)
2.28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由 主持考核。
(1)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3)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3)
2.29 計量標準經負責考核的單位認定考核合格的,由 審查后發給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并確定有效期。
(1)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上級領導機關;
(3)本單位;
解答:(1)
2.30 取得計量標準考核合格證后,屬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由 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方可使用。
(1)組織建立該項計量標準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主管部門;
(3)本單位;
解答:(1)
2.31 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屬部門最高計量標準的,由 批準使用。
(1)組織建立該項計量標準的政府計量部門;
(2)主管部門;
(3)本單位;
解答:(2)
2.32 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屬企業、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的,由
批準使用,并向主管部門備案。
(1)組織建立該項計量標準的政府計量部門;
(2)上級單位;
(3)本單位;
解答:(3)
2.33 計量器具在檢定周期內抽檢不合格的, 。
(1)由檢定單位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
(2)由檢定單位出具測試結果通知書;
(3)應注銷原檢定證書或檢定合格印、證;
解答:(3)
2.34 實際用以檢定計量標準的計量器具是 。
(1)計量基準;
(2)副基準;
(3)工作基準;
解答:(3)
2.35 計量標準器具是指 。
(1)準確度低于計量基準的計量器具;
(2)用于檢定其他計量標準的計量器具;
(3)準確度低于計量基準、用于檢定其他計量標準或工作計量器具的計量器具;
解答:(3)
2.36 對計量標準考核的目的是 。
(1)確定其準確度;
(2)確定其是否具有開展量值傳遞的資格;
(3)評定其計量性能;
解答:(2)
2.37 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屬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由
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方可使用。
(1)主管部門;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組織建立該項計量標準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3)
2.38 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屬部門最高計量標準的,由 批準使用。
(1)主持考核單位;
(2)建立標準單位;
(3)主管部門;
解答:(3)
2.39 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屬企業、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的,由 批準使用。
(1)本單位;
(2)主持考核部門;
(3)主管部門;
解答:(1)
2.40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 由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后使用。
(1)計量標準;
(2)各項最高計量標準;
(3)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解答:(2)
2.41 計量基準由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統一規劃,組織建立。
(1)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2)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3)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2)
2.4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內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須向 申請考核。
(1)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1)
2.43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 主持考核。
(1)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組織建立計量標準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2)
2.44 被授權單位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的計量檢定人員,由 組織考核。
(1)授權單位;
(2)主管部門;
(3)本單位;
解答:(1)
2.45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由 主持考核。
(1)上一級人民政府計理行政部門;
(2)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主管部門;
解答:(2)
2.46 我國《計量法》規定,國家采用 。
(1)米制;
(2)國際單位制;
(3)公制;
解答:(2)
2.47 接受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指定一計量檢定機構及時進行檢定。對檢定合格的,應由 出具檢定證書、檢定合格印、證,并準予銷售。
(1)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計量檢定機構;
(3)政府主管部門;
解答:(1)
2.48 因特殊需要,申請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須經 批準。
(1)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2)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解答:(1)
2.49 凡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能開展的計量檢定項目,需辦理授權的,應報請 統籌安排。
(1)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同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
解答:(2)
2.50 申請對本部門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的授權,向 提出申請。
(1)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3)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解答:(2)